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等法律法規和《排污許可管理辦法(試行)》(原環境保護部 部令第48號)、《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(2017年版)》(原環境保護部 部令第45號)有關規定和排污許可工作安排,我區將組織各地州市開展水處理行業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。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
一、申領范圍
城鎮污水處理廠、其他生活污水處理廠、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。
二、申領時限
申領范圍內的企業于即日起開展排污許可證的申領工作。
水處理行業的排污單位應于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排污許可證的申領。2019年10月1日起現有相關企業必須持證排污、按證排污。
三、核發機關及申請程序
申領范圍內企業向所在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。相關企業應當按照《排污許可管理辦法(試行)》(原環境保護部 部令第48號)和相應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規定的許可條件、申報程序、申報材料等規定,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(網址:http://114.251.10.126/permitExt/outside/default.jsp)填報并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,并向所在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提交通過平臺印制的書面申請材料,在申領時限內完成排污許可證申領工作。
四、其他要求
納入申領范圍的排污單位應按上述要求及時申領排污許可證, 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、規范運行管理、運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、開展自行監測、進行臺賬記錄并按時提交執行報告、及時公開信息。逾期不辦理且繼續生產的,視為無證排污,將依法依規嚴肅查處。
特此公告。
微信號:delangufen